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4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4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74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易林設計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九、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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