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1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俊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1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吉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新臺幣玖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聲請意旨誤載為第6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民國103年6月4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下稱原定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法院裁量所定之刑期上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新宣告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於附表編號4-6、10-12,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於附表編號1-3、7-9所示之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又附表所列各罪均係受刑人在裁判確定前所犯,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定刑聲請書、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本院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定其應執行之刑,應為正當。經發函受刑人表示意見後,未據受刑人具狀陳述意見,本院參酌受刑人之犯罪行為均為洗錢罪、詐欺取財罪,復審酌受刑人整體行為責任與刑罰目的、犯罪之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考量定應執行刑時,所生刑罰邊際效應遞減及合併刑罰痛苦程度遞增等情狀,及參酌附表編號1-3所示各罪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附表編號4-6所示各罪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附表編號7-9所示各罪曾經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下同)4萬元,附表編號10-12所示各罪曾經定應執行罰金7萬元,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罰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年7月、罰金11萬),爰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罰金如主文所示,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富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雪鈴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得否易科罰金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1洗錢防制法有期徒刑4月109年11月25日嘉義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4062號等臺南高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148號110年12月23日臺南高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148號111年2月8日否嘉義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598號編號1-3號同案定應執行刑9月2同上有期徒刑6月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否3同上有期徒刑3月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否4同上有期徒刑5月同上嘉義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420號等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8號111年2月25日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8號111年3月30日否嘉義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1138號編號4-6號同案定應執行刑10月5同上有期徒刑5月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否6同上有期徒刑6月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否7同上併科2萬元同上嘉義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4062號等臺南高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148號110年12月23日臺南高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148號111年2月8日是嘉義地檢署111年度罰執字第108號編號7-9號同案定應執行刑罰金4萬元8同上併科3萬元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是9同上併科1萬元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是10同上併科3萬元同上嘉義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420號等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8號111年2月25日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8號111年3月30日是嘉義地檢署111年度罰執字第202號編號10-12號同案定應執行刑罰金7萬元11同上併科3萬元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是12同上併科5萬元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