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2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126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耀董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9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耀董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第二級毒品MDMA(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淡粉色藥錠叁顆、藍綠色藥錠叁顆(驗餘淨重共壹點肆捌公克)及含第二級毒品MDA(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成分之紅色藥錠肆顆(驗餘淨重共壹點壹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至5行所載「MDMA藥錠6顆(淨重共1.52公克)、MDA藥錠4顆(淨重共
1.20公克)」,應予補充更正為「含第二級毒品MDMA(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淡粉色藥錠3顆、藍綠色藥錠3顆(驗餘淨重共1.48公克,下稱MDMA藥錠)及含第二級毒品MDA(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成分之紅色藥錠4顆(驗餘淨重共1.18公克,下稱MDA藥錠)」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按MDMA、MD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核被告謝耀董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禁制毒品之政策及決心,未經許可無故持有第二級毒品,致易滋生相關犯罪,影響社會秩序及善良風氣,所為實屬不當;惟兼衡其所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數量不多,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復參酌其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無業而經濟狀況為貧寒(參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基本資料)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扣案之淡粉色藥錠3顆、藍綠色藥錠3顆(淨重共1.52公克,鑑驗共0.04公克用罄,驗餘淨重共1.48公克),經鑑驗含MDMA(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又扣案之紅色藥錠4顆,(淨重1.20公克,鑑驗0.02公克用罄,驗餘淨重
1.18公克),經鑑驗含MDA(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成分,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2年12月24日北市鑑毒字第395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屬違禁物,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MDMA、MDA之包裝袋1只,內含微量MDMA、MDA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至鑑驗取樣之0.06公克,因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黃乃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懿端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2981號被告謝耀董男2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宜蘭縣員山鄉○○路000號現居新北市○○區○○路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耀董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2年11月15日凌晨3時許前之某時,在其先前位於彰化縣彰化市華陽街之居所內,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取得第二級毒品MDMA藥錠6顆(淨重共1.52公克)、MDA藥錠4顆(淨重共1.20公克)後而持有之。嗣於102年11月15日凌晨3時許,在新北市板橋區府中路與文化路口為警盤查,經其同意搜索後,當場扣上開MDMA藥錠6顆、MDA藥錠4顆及甲基安非他命4包(淨重共1.38公克,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另以102年度毒偵字第7737號聲請觀察、勒戒),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耀董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2年12月24日北市鑑毒字第395號鑑定書在卷,並有MDMA藥錠6顆、MDA藥錠4顆扣案足憑,是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MDMA藥錠6顆、MDA藥錠4顆,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檢察官謝承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