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緝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緝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緝字第6號原告 林成瑞
陳蓮姆 被告 黃俊雄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殺人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應依上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陳文欽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郭姝妤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