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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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95號聲請人吉兒.費根即美商敖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人上聲請人聲請變更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將美商敖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變更為吉兒.
費根。
聲請費用美商敖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美商敖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商敖拓公司)於民國96年2月19日召開董事會,決議解除第三人湯姆.雷諾茲為美商敖拓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改選聲請人為美商敖拓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聲請人並已於96年3月12日就任等語,並提出美商敖拓公司董事會議紀錄及中譯本、聲請人護照、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及中譯本各1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5年度聲字第650號變更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訴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45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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