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44號聲請人甲○○
-2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相對人香港商銳跑服務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96年3月21日起展期至民國96年9月20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香港商銳跑服務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清算人原係 鄧肯 即DuncanAnthonyScott,係民國95年9月21日就任,嗣變更清算人為聲請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國稅局尚未核定完成,以致無法於六個月內辦理清算完結申報,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間。
三、經本院審閱95年度司字第267號聲請事件卷宗,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聲請人聲報變更清算人部分,另經本院審核結果准予備查),爰准予展期至民國96年9月20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