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3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4年度勞訴第18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4年度勞上易字第15號、94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爰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云云。
二、經查: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卷宗核閱後,聲請人之請求均經前揭判決敗訴確定,訴訟費用均應由聲請人負擔,且本件訴訟費用均已由聲請人預先繳納,相對人並無庸負擔訴訟費用,故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至於聲請人於書狀另記載請求確定本院92年度勞訴字第106號給付工資事件之訴訟費用額,業經本院另以96年度聲字第375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受理中,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楊賀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