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91號聲請人吉兒.費根即美商敖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美商敖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六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五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曾主張美商敖拓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6年2月19日召開董事會,決議變更清算人,改選聲請人為美商敖拓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聲請人並已於96年3月12日就任,因國稅局尚未核定稅額,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95年度司字第61號呈報清算人、95年度聲字第650號變更清算人卷宗、95年度聲字第1383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准許展期至民國96年8月5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