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6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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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6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忠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8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忠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忠信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規定。惟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傷害罪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就該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各1份可資憑考。經審核上開各節,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另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揆諸前揭說明,自亦不得易科罰金,均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至於罰金刑部分,僅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宣告併科罰金刑,是該併科罰金刑部分應與前述定應執行刑之有期徒刑部分併執行之,非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範圍,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附表:受刑人王忠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傷害罪│││例(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6月│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犯罪日期│106年2、3月間至│107年10月19日│││106年11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9964號│字第1493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175│108年度中簡字第23││事實審││號│96號││├────┼─────────┼─────────┤││判決日期│108年1月31日│108年10月3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175│108年度中簡字第23││判決││號│96號││├────┼─────────┼─────────┤││判決│108年3月11日│108年11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983號│字第169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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