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56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56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陳蕊
甲○○乙○○相對人即債務人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蕊清償新臺幣叁拾萬玖仟伍佰柒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甲○○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陸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乙○○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