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79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姚金倩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肆拾萬零壹拾捌元,及其中叁拾伍萬玖仟捌佰柒拾陸元自民國95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