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42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42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相對人即債務人 詹清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伍仟壹佰叁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貳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