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9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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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95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大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大山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林大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附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判決日│確定│確定日││││期││審│期│判決│期│├───┼───┼───┼─────┼────┼───┼──┼───┤│施用第│有期徒│101年│101年度毒│本院101│101年│同前│101年││一級毒│刑8月│3月31│偵字第2244│年度訴字│8月7││8月28││品││日│號│第1207號│日││日│├───┼───┼───┼─────┼────┼───┼──┼───┤│施用第│有期徒│101年│101年度毒│本院101│101年│同前│101年││一級毒│刑7月│3月23│偵字第2096│年度訴字│8月10││8月31││品││日│號│第1217號│日││日│├───┼───┼───┤││││││施用第│有期徒│101年│││││││二級毒│刑3月│3月23│││││││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