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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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2號聲請人 郭丁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書記官陳柏志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柏志┌───────────────────────────────────────┐│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3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民國)│(新臺幣)│││├──┼───┼───────┼───────┼─────┼─────┼────┤│001│ 陳忠和 │中國信託東花蓮│104年10月31日│200,000元│HW0000000│00000000││││分行││││0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