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33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順昶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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