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03號原告 楊承翰 訴訟代理人 羅盛德 律師被告合鉅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威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
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6年11月10日、10
6年12月29日所為之董事會決議不成立或無效,核原告對於上揭請求顯非就親屬關係及身份上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涉訟,復依原告提出之訴訟證據資料,其於本件訴訟可得受之客觀利益乃無從衡量,當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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