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32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對人 呂美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呂美蓉於民國(下同)96年10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7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6年10月15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96年10月17日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呂美蓉於96年10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65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一期未依借據第5條還款方式如期給付本金或利息而依借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立約人均喪失期限利益及分期攤還之權利,應立即一次清償全部債務。另依約定書第7條第1款所載,任何一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100年2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351,864元及如約定事項之利息及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約定書、房屋貸款繳息紀錄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新北市│汐止區│社后│社后頂│189│建│2833│17/10000││├─┴───┴────┴────┴────┴────────┴─┴──────┴────┴──┤│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6337│新北市汐止區福│新北市汐止區社│鋼筋混凝土造│11層:20.39│陽台:2.79│全部│││││德一路201巷36│后段社后頂小段│14層樓房│合計:20.39│││││││號11樓│189地號││││││├─┴──┴───────┴───────┴──────┴───────┴─────┴──┴─┤│共有部分:6896建號:1358.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7/10000。││6897建號:563.6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10000。│├─┬──┬───────┬───────┬──────┬───────┬─────┬──┬─┤│2│6893│新北市汐止區福│新北市汐止區社│鋼筋混凝土造│地下一層:2391││97/1│││││德一路201巷14│后段社后頂小段│14層樓房│.26││0000│││││至46號(雙號無│189地號││地下二層:2428││0│││││44號)、福德一│││.58│││││││路213巷35至21│││合計:4819.84│││││││號(單號)建築││││││││││物之地下一、二││││││││││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