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號債務人 黃筱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共同債務人 黃振瑋 共同負擔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黃筱芳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頁)。又債務人確有贈與之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共同債務人黃振瑋出具之贈與同意書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75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
1個月為1期,共9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6,000元另於第2期增加9萬元之變價投資金額,總清償金額為66萬6,000元,清償成數為51.42%。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薪資所得外,尚有對遠東百貨股份有
限公司公告價值1萬7,770元之投資乙筆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乙份,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新光新防癌終身保險個人保險單暨保險契約要保書附卷足佐(見本院卷第72、94至95頁)。債務人之上開保單為防癌險,實無保單價值。佐諸網路股市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146頁),上開投資於100年5月19日開盤價約為9萬
805元(計算式:1,777×51.1=90,805)。則債務人願變價上開投資,於更生方案第2期增加還款金額9萬元,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準此,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66萬6,000元,並未顯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另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為34萬9,552元,扣除必要支出23萬5,896元後,餘額為11萬3,656元,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66萬6,000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再者,債務人自陳自97年6月間任職東京公寓大廈管理維護
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下稱東京公寓大廈公司)公寓管理員乙職,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約2萬5,512元,然於99年1月間因產子而離職,目前業懷孕,預產期為100年7月間;現實雖因懷孕及照顧幼子賴○○而無薪資收入,惟兄長黃振瑋願於本件更生方案履行時每月贈與債務人金錢6,000元充作每期可清償金額,亦願擔任本件更生方案履行之共同負擔債務人等語,業據提出東京公寓大廈公司97年7月至10月間薪資單明細、玉山銀行存摺內頁薪資轉帳明細、黃振瑋贈與暨擔任本件更生方案共同債務人同意書、黃振瑋身分證明文件、債務人孕婦健康手冊等為證(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64號卷,下稱中院聲請卷,第42至44、69至70頁;本院卷第69、92至93、175頁),尚非無據。
㈢又債務人原每月生活支出(現由配偶 賴佑豪 支付),是否合
理,應參酌內政部公布之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參諸債務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暨租賃址房地之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見中院聲請卷第45至48頁;本院聲請卷第114至115頁),債務人全家居住於臺中市。復參債務人子賴○○戶籍資料(見本院卷第78頁),賴○○(○年0月出生)現未滿2歲。核以內政部公告100年度臺中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9,
945元及債務人應至多負擔2分之1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待
100年7月債務人生產後,其每月原負擔2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應以9,945元{計算式:(9,945÷2)×2=9,945)為當。然債務人自陳胎兒出生後每月原應負擔子女扶養費9,055元(計算式:4,527+4,528=9,055),顯低於上開金額,應屬適當。至於債務人 陳明 每月應支出9,945元之個人生活費,與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相當,尚屬妥適。因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原應負擔之必要支出1萬9,00
0元(個人生活費9,945元、子賴○○扶養費4,527元、胎兒將來扶養費4,528元),雖由其配偶賴佑豪支付,堪認亦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尚屬合理。
㈣至於有債權人不同意此更生方案,無非係以債務人還款成數
過低;子女扶養費應以免稅額列計。惟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是更生方案之認可原則上應以債務人目前確能獲得之固定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審酌扣除最低生活需求後,債務人能否負擔該方案之條件。從而,清償成數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至於免稅額為稅務申報之扶養親屬寬減額標準,僅係稅務政策之選擇,尚難認所定之金額足以維持個人基本生活,是債權人主張不足為採。綜上,債務人目前雖無薪資收入,惟以其曾任職東京公寓大廈公司公寓管理員乙職平均每月可得薪資收入2萬5,512元為計算基礎,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之餘額作為認定本件更生方案每期可清償金額公允與否之判斷標準,並由第三人黃振瑋每月贈與相當之金額充作還款來源。且其為求增加清償成數,而將清償期延長為8年,並於第2期增加變價財產之金額。另有第三人黃振瑋擔任本件更生方案之共同負擔債務人,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2.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6,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配金額欄位㈠所示││3.第2期增加給付9萬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㈡││所示。││4.債務總金額:129萬5,224元。││5.清償總金額:66萬6,000元。││6.總清償比例:51.42%。││7.債務人兄長黃振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街○巷○號○樓)為本件更生方案之共同負擔債務人。│├────────────────────────────────┤│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每期可分││││││配金額㈠│配金額㈡│├──┼────────┼─────┼────┼────┼────┤│1│花旗(台灣)商業│30,186│2.33%│140│2,098│││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遠東國際商業銀行│459,047│35.44%│2,126│31,897│││股份有限公司│││││├──┼────────┼─────┼────┼────┼────┤│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436,311│33.69%│2,021│30,317│││股份有限公司│││││├──┼────────┼─────┼────┼────┼────┤│4│日盛國際商業銀行│369,680│28.54%│1,713│25,688│││股份有限公司│││││├──┼────────┼─────┼────┼────┼────┤││合計│1,295,224│100%│6,000│90,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可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四、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五、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應順延一期。│└────────────────────────────────┘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