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49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元,由被告自行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被告即具保人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乙○○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50,000元,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而該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1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嗣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95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經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並囑託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亦拘提未獲,被告更未在監執行或羈押中,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該署甲○刑保收字第98000159號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影本各1份及該署送達證書4份在卷可按,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