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90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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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905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2月27日下午3時4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周宛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