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緝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緝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嘉偉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上開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奇
法官陳鑕靂法官黃傳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書記官黃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