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82號原告 周麗雪 原告與被告 陳智輝 、 褚俊賢 、 顏唯心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