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0號抗告人即原告 楊文禮
林珍妮 楊孟青 王貴雄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28日111年度補字第3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裁定業於111年5月18日送達抗告人,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揆諸前引規定,抗告人之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