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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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88號原告高雄市林園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昭順 訴訟代理人 許志充 被告 許弘佳 (即 許和傑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即原告主張依訴之聲明所示剔除被告受分配金額後,其可得增加分配之金額,此為原告所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