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73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陳庭芝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參萬柒仟柒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民法第205條於民國110年1月20日修正為「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並依修正之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及第36條第5項之規定,就修正施行前已發生之利息債務不生溯及既往效,而自修正施行日即民國110年7月20日起始發生之利息,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無請求權,綜上所述,就利息之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二)查相對人於民國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且成立,約定自民國95年10月起,分120期、利率百分之0、每月10日繳款,按債權比例向債權人清償債務至全數清償為止。詎料,相對人未依債務協商約定履行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之約定,相對人未依協議書約定為清償時,債權人得回復原契約利率及條件進行請求,債務人亦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債務協商內容由「信貸(循環動用款):債權金額82,065元,所佔比例13.096%;信貸(一次性貸款):債權金額342,734元,所佔比例54.693%;信貸:債權金額201,855元,所佔比例32.212%」組成,共計626,654元。(三)次查相對人於民國93年10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並經核准撥貸新臺幣45萬元整,其中一次撥貸借款金額為42萬元整,循環動用額度為3萬元整,最高透支額度為20萬元整,利息分別按年利率百分之8.88%(一次性貸款)及年利率百分之16.88%(循環動用款)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7年4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四)再查相對人於民國92年9月19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1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7年9月19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7%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7年4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2731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0,421元陳庭芝即 陳淑雅 民國110年7月20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5.99%001新臺幣70,421元陳庭芝即陳淑雅民國97年4月10日民國110年7月19日年息16.88%002新臺幣294,104元陳庭芝即陳淑雅民國97年4月10日至清償日止年息8.88%003新臺幣173,214元陳庭芝即陳淑雅民國97年4月10日至清償日止年息7%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0,421元陳庭芝即陳淑雅民國97年5月10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294,104元陳庭芝即陳淑雅民國97年5月10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173,214元陳庭芝即陳淑雅民國94年5月10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