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6號
114年度聲字第62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建閎
選任辯護人林士雄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楊誠浩
選任辯護人 萬鴻均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161號、113年度他字第599號、113年度偵字第6161號、113年度偵字第65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自民國114年2月1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均更正為「自民國114年2月1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主文欄所示延長羈押起始之日期顯係誤寫,均應更正為本裁定主文所示,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裁定之本旨,爰依職權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培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欣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