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8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楊順淵

選任辯護人陳旻源律師

顏偉哲 律師

葉錦龍 律師

被告 莊雅萍

選任辯護人 吳常銘 律師

被告 廖志銘

陳香伶

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國楨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本案不法利益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羅子俞

法官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書記官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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