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8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楊順淵
選任辯護人陳旻源律師
顏偉哲 律師
葉錦龍 律師
被告 莊雅萍
選任辯護人 吳常銘 律師
被告 廖志銘
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國楨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本案不法利益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羅子俞
法官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書記官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