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俊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詹淑卿 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6,150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5日113年度訴字第123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自有上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而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原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蔣得忠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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