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竹簡字第3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竹簡字第301號原告 任威諭 被告 陳巧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9日下午5時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書記官周育瑜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竹簡字第3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竹簡字第301號原告 任威諭 被告 陳巧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9日下午5時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