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79號債權人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黃廷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叁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叁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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