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交訴緝字第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交訴緝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訴緝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益瑋輔佐人許尾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撤緩偵字第16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許益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害而逃逸,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增列被告許益瑋於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案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輔佐人及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四、爰審酌被告雖於警詢時否認肇事逃逸,然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並於偵查中與被害人 葉韋淩 達成調解,有鹿港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在卷(參見偵卷第44頁),犯罪後態度尚可,且於本案之前無前科,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暨其高職肄業,未婚,無子女,與父、姐同住,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被告無前科,並已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已如前述,足認尚有悔過之心;又其於犯罪時甫滿19歲,年紀尚輕,且於本件審理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受有創傷性硬膜上出血及右側顱內出血及呼吸衰竭等傷害,經入住加護病房許久始得痊癒,有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診斷書及該院民國106年9月6日一零六彰基醫事字第1060900007號函在卷(參見本院交訴緝卷第25頁)。本院綜合上情,認被告經此次偵審訴訟程序及科刑之教訓後,當已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3年,以勵自新,並冀其能深自警惕,記取教訓。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士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書記官呂雅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遺棄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撤緩偵字第167號被告許益瑋男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街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益瑋於民國104年6月27日下午3時2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彰化縣○○鎮○○路0000000000路段000○0號前,不慎與 葉韋凌 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發生擦撞,致葉韋凌人車倒地,受有左下肢及雙膝挫擦傷、左前臂瘀傷之傷害(過失傷害罪嫌部分,業據撤回告訴,另為不起訴處分)。詎許益瑋見肇事後,竟未下車察看並救護,反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駕車離去。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益瑋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葉韋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鹿港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現場照片、車損照片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9張等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本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檢察官劉欣雅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俐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遺棄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