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176號

聲請人 温雪雲

相對人 温美華 (籍設桃園市○○區○○街00號,已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温美華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温美華(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監護宣告,因相對人已於114年2月14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相對人既已於本件程序進行中死亡,本件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可能性及必要,依上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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