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176號
聲請人 温雪雲
相對人 温美華 (籍設桃園市○○區○○街00號,已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温美華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温美華(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監護宣告,因相對人已於114年2月14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相對人既已於本件程序進行中死亡,本件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可能性及必要,依上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