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49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漢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漢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7日、102年10月25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1年。受刑人於102年1月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9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1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8月及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38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其於102年1月2日送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3年9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9月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年7月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9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玉潔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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