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710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玉廷 債務人 薛麗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零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心怡◎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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