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791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瑞英
陳沂玟 被告 吳寶生 (兼 吳亞雄 之繼承人)
吳少琴 (即吳亞雄之繼承人)
陳寶娥 朱茵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陳靜茹法官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書記官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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