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桃簡字第274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桃簡字第27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桃簡字第27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家福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66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家福犯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劉家福(所涉恐嚇罪嫌部分,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月13日上午9時許,持高爾夫球桿1支(未扣案)至 林仁發 位於桃園市○○區○○○街○○號之住處前,以該球桿勾落林仁發裝置於上址牆壁上方之監視器,致令上開監視錄影器失去錄影功能,足生損害於林仁發。案經林仁發訴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理由:被告劉家福於偵查中固坦承有於前揭時地,手持高爾夫球桿
1支勾動告訴人林仁發所有前揭監視器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毀損犯行,並辯稱:我拿球桿是打地板,目的是阻止工人施工,我認為林仁發的監視器本來就不應該裝,我是有勾下來,但是沒有故意毀損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前揭時間,持高爾夫球桿1支至告訴人上址住處後,以該球桿勾動告訴人所有之監視器,該監視器因而掉落等情,分據被告於偵訊時供承、證人即告訴人、證人即拆除工程施工人員 鄭惠杰謝汶 制、證人即被告之妻 邵明芬 於偵查中證述在卷,並有現場監視錄影畫面擷圖相片、現場及監視器損壞情形照片、勘查筆錄各1份在卷可考,顯見告訴人所有之監視器,確因被告持該球桿勾落。
㈡、被告固以前詞置辯,惟證人鄭惠杰於偵查中證稱:劉家福手持球桿進來時,我就往裡面走等語;證人 謝汶制 於偵查中證稱:我看到劉家福時,他把球桿舉高,作勢要打人,我就趕快躲起來,那時候我覺得很恐怖等語,顯見被告持球桿至現場時,已某程度傳達欲使證人等停止施工之意,應無再以球桿碰觸前揭監視器之必要。
㈢、參以證人鄭惠杰於偵查中證稱:當時劉家福說憑什麼錄,所以才去打監視器,我們是要紀錄我們工作的畫面,所以才臨時裝設監視器等語;而證人邵明芬於偵查中亦證稱:應該是我們的隱私被侵犯,劉家福才去打監視器,他沒有打林仁發的動機,我覺得劉家福是在盛怒之下撥下來的等語,足認被告確有持球桿毀損前揭監視器之故意。況被告於偵訊時坦認:當時我持高爾夫球桿沒有要打林仁發,當時警察也在場,我拿球桿只是要勾監視器等語,則被告嗣翻異其自白,其翻異之理由,與事證不符,實難採信。
㈣、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涉毀損罪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
㈡、被告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0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2年6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不滿告訴人僱工拆除其妻違建,不思理性溝通,竟持高爾夫球桿毀損告訴人之監視器,所為顯有不該,且被告犯後猶飾詞否認,復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失,以取得告訴人之諒解,態度非佳;另參酌被告 素行 ,本案毀損之手段尚屬輕微,並衡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遭毀損物品之價值,及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不予沒收之說明:至未扣案之高爾夫球桿1支,雖係被告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然查無證據可以證明該球桿係被告所有,或為他人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爰不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54條、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靜怡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謝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