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監宣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739號聲請人 李碧卿 相對人 賴清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賴清海(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前揭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民法第111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相對人前經本院以
105年度監宣字第629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聲請人之子 賴正翰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已經開具相對人財產清冊向鈞院陳報在案。茲相對人之被繼承人 賴文德 死亡後遺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所有繼承人約定協議分割如附表所示土地,被繼承人生前購買登記在相對人名下之桃園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971地號土地),則仍歸相對人繼續保有,另名繼承人 賴清森 同意再給付相對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承諾全額繳納被繼承人於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之借款債務346萬7,112元,爰依民法第1113條,聲請許可辦理該等土地之遺產分割事宜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到場陳述甚明,復提出桃園市○○區○○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附表所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遺產分割協議書等件為憑,並經本院調取105年度監宣字第629號及106年度監宣字第324號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再查,相對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系爭971地號土地則係於62年3月26日以買賣為原因,登記在相對人名下,有上開謄本可佐,斯時相對人年僅12歲,衡情尚無資力可供置產,是聲請人主張系爭971地號土地係相對人之父即被繼承人購買,以相對人名義辦理所有權登記乙節,應非子虛。本院審酌該分割遺產之協議,係由相對人分得桃園市○○區○○段○○○○號土地,該土地價值2,931,200元(計算式: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200元/平方公尺×面積916平方公尺=2,931,200元,未設定抵押權),加計桃園市○○區○○段○○○○號土地價值為10,247,150元(計算式: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5,390元/平方公尺×面積185平方公尺=10,247,150元,未設定抵押權),二者合計13,178,350元,另繼承人賴清森所分得之桃園市○○區○○段○○○○號土地及桃園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價值分別為8,905,600元(計算式:10
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200元/平方公尺×面積2,783平方公尺=8,905,600元,未設定抵押權)及4,252,500元(計算式: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2,500元/平方公尺×面積81平方公尺=4,252,500元,上有華南銀行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抵押擔保債務為3,467,112元),合計13,158,100元,其他繼承人 詹賴素雲賴素霞賴素貞 則共同分得桃園市○○區○○段○○○○號土地,價值7,792,514元(計算式: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57,000元/平方公尺×面積5,044.0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84/100000=7,792,514元,未設定抵押權),是上開遺產分割結果,相對人分得之遺產並無短少,尚合乎相對人之利益,聲請人依民法第1101條第
2項第1款規定,聲請許可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書記官劉家慶附表:
┌──┬───────────┬──────┬────────┐│編號│不動產坐落│權利範圍│備註│├──┼───────────┼──────┼────────┤│1│桃園市○○區○○段616│全部│擬分由相對人取得│││地號土地│││├──┼───────────┼──────┼────────┤│2│桃園市○○區○○段618│全部│擬分由賴清森取得│││地號土地│││├──┼───────────┼──────┼────────┤│3│桃園市○○區○○○段三│全部│擬分由賴清森取得│││座屋小段554-7地號土地│││├──┼───────────┼──────┼────────┤│4│桃園市○○區○○段419│984/100000│擬由詹賴素雲、賴│││地號土地││素霞、賴素貞各分│││││得328/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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