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12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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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1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1268號聲請人 陳悅鳳 上聲請人陳悅鳳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為股票權利人之證明(及原持有人 陳繼仁 及聲請人陳悅鳳之權利移轉關係)。
二、如為繼承,請提出
(一)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
(四)遺產(股票)如已分割,請補正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應補正全體簽章)。
(五)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股票發行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