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9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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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99號聲請人 葉碧珠 即 黃德記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書記官許宏谷┌──────────────────────────────────────────────┐│股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9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344-87-ND-0000000-0│1│1000││├──┼───────────────┼──────────────┼───┼────┼───┤│0002│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344-87-NX-0000000-0│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