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25號上訴人 盧珮瑜
盧沛綸 兼共同 王祥齡 法定代理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盧忠義 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仟貳佰捌拾壹萬柒仟肆佰陸拾元,應徵裁判費伍拾捌萬參仟貳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書記官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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