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529號
原   告 高順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5月6日下午2時12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