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調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甲○○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
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依聲請人於民國98年3月27日提出之民事起
訴狀,並未記載相對人年籍資料、訴之聲明及對於本件起訴之原
因事實予以明確陳述,則本件聲請人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惟尚
非不能補正,應由聲請人補正其起訴之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陳正確法定程式之起訴狀(須附繕本),如逾期不補,將駁回聲
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