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抗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九五七號抗告人 梁家榮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九日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八六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抗告人梁家榮在原審聲請意旨略稱:㈠、抗告人自為警拘提迄今,均配合偵查、審理程序進行,並無推諉卸責、避重就輕、抗拒查察等行為。原羈押裁定並未說明抗告人仍有逃亡之虞或有何事實足證有逃亡之虞之法定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之理由,僅以抗告人被訴犯重刑,為確保審理程序乃至執行無虞,謂羈押原因並未消滅。本件並無具體事證足認抗告人有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之羈押必要性。㈡、司法院釋字第六六五號解釋意旨謂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固得予以羈押。然所謂重罪羈押必須事實上足認被告確涉有犯行,非漫無限制,且羈押係干預人身自由最大之強制處分及保安程序之最後手段,允宜慎重從事,非確已具備法定要件,且認為有必要,不可率然為之。本件以重罪為由羈押抗告人恐過度侵害抗告人之人身自由,有違比例原則及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㈢、本件相關證人均已到庭證述,相關證物業經查扣,已無保全刑事審判之必要,原裁定以保全刑事審判為由缺乏依據。㈣、抗告人身負家中經濟重擔,且育有三名子女。而第一審法院判處抗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十月,檢察官不服上訴,經高院審理已維持原判,如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十月,亦不符五年以上重罪之羈押要件,為此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惟原審以羈押被告之目的,在於確保訴訟程式之進行或證據之存在、真實及刑罰之執行,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及羈押後其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否延長羈押等情形,均屬事實認定之問題,法院有依法認定裁量之職權,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又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之必要,仍許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聲請停止羈押,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外,其准許與否,該管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依司法院釋字第六六五號解釋及理由書內容綜合以觀,非單純宣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重罪羈押原因之規定違憲,而係要求附加考量被告除犯重罪外,是否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之虞。而依法條之體系解釋,該等附加考量與單純考量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羈押原因仍有程度之不同。基此,伴同重罪羈押予以考量之逃亡之虞,與單純成為羈押原因之逃亡之虞其強度仍有差異,亦即伴同重罪羈押考量之逃亡之虞其理由強度可能未足以單獨成為羈押原因,然得以與重罪羈押之羈押原因互佐。本件抗告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幫助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經第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月,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原審法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五日以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五八號判決駁回上訴,堪認其幫助運輸第一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屬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罪,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之基本人性,衡諸抗告人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參以本件運毒集團尚有部分主要成員仍滯留海外,抗告人仍極易與之聯繫,方便逃亡海外,據此亦堪認抗告人有逃亡之虞。又本件尚未確定,審酌抗告人之犯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無違比例原則。為確保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及國家刑罰權之具體實現,仍有繼續羈押抗告人之必要,依司法院釋字第六六五號解釋之意旨,非不得予以羈押。另抗告人配合偵審程序坦承犯行,乃其犯罪後之態度問題,為事實審法院量刑審酌之範圍,與羈押原因存否無關。至抗告人所陳家庭狀況,亦非羈押原因消滅之事由。因認本件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羈押之必要,抗告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以准許,而裁定駁回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至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有關重罪羈押規定之所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係指涉嫌犯罪之本刑而言,與宣告刑無涉。抗告意旨仍執陳詞,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洪文章
法官王居財法官郭毓洲法官黃梅月法官沈揚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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