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23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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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交簡字第12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交簡字第1239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惠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46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惠婷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1、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案發時具有適當之駕駛執照,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二)-1在卷可查,依其考領有適當駕駛執照之智識及駕駛經驗,對於上開規定理應知之甚詳,且衡以案發當時天候陰、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在卷可參,即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然被告駕車行駛於道路上,卻未注意車前狀況即貿然向前行駛,肇致本件交通事故發生,是被告對於本件車禍具有過失,首堪認定;又被告上揭過失行為致告訴人受有如附件所載之傷勢,有如附件所示之傷勢照片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所受前揭傷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無訛。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又被告於肇事後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前往其就醫之醫院處理之員警坦承其為車禍肇事之人,此有高雄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稽,堪認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騎乘機車(併附載乘客1人),本應謹慎注意,以維護自身及其他參與道路交通者之安全,竟未依上開規定,致與告訴人所騎乘之腳踏車發生碰撞,造成告訴人受有如聲請意旨所載之傷害,實有不該。復考量被告過失之程度、情節、告訴人所受傷勢;兼衡被告雖有調解意願,惟告訴人無意願,致迄今尚未達成和解以填補告訴人所受損害;暨被告坦承犯行之態度、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經濟狀況及前無刑事犯罪紀錄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陳麗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廖華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書記官陳佳彬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前段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4659號被告許惠婷(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惠婷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20時4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區○○○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慢車道,行經該路段900號前,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應注意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而依當時天氣陰、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且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注意前方車輛行駛動態及保持可以煞停之距離,追撞前方由 王映方 騎乘之腳踏車,致王映方人車倒地,受有右手腕扭傷、右膝擦傷、左小腿瘀青之傷害。
二、案經王映方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⑴被告許惠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⑵告訴人王映方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⑶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
二)-1各1份、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2份、現場照片10張。
⑷告訴人提供之傷勢照片2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至告訴意旨雖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云云。
經查,被告與告訴人互不相識,且被告係因背著小孩,為扶正小孩帽子,不慎追撞告訴人等情,可認被告於案發時並無傷害之故意,惟此部分如認成立犯罪,因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為同一事實,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檢察官陳麗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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