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消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消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消字第3號上訴人甲○○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航旅行社有限公司因本院94年度消字第
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叁萬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
書記官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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