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台北市私立我們的文理短期補習班即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王炯棻 律師被告甲○○
矩林文理補習班即 陳松平 上列被告因93年度簡字第2838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王幸華法官游士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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