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8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8546號聲請人 楊信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正 中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究係「」正中抑或「鄭」正中請 陳明 正確相對人姓名,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
(本票影本手寫姓名不符)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