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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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75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文慧 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香榭麗廣場管理委員會間確認停車位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8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崇 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