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交簡字第7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中交簡字第七О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速偵字第一0四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正被告甲○○前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即曾因酒醉駕車涉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紙附卷可稽,猶不知悔改,復為此犯行外;餘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鏗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