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易字第17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九五號A
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九四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調偵字第四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為被告無罪之判決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利用農曆年前雇用鏟土機、拼裝車,竊取嘉義縣○○鄉○○段第一一二○、一一二二、一一二三地號土方,致告訴人受有損害,應成立竊盜罪云云。惟查原判決已就被告並無竊盜之故意詳為說明;且依卷附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顯示,被告租用之嘉義縣○○鄉○○段第一一一五地號旱地,與告訴人所有之同段第一一二二、一一二三號土地之界址均在排水土溝範圍之內,被告辯稱因不知其界址而誤挖土方修築堤防等語尚屬可採。檢察官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曾銘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林勝木法官楊省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